因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因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取公积金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人亲笔写并加盖手印的委托书2份。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另注: 一.若尚有公积金贷款未还清,需先偿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请随身携带一张职工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并将户名,开户行及卡号填写于<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内; 三.缴存人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四.提取时间:每月1-24日(工作日); 五.提取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及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咨询电话: 市本级。东坡区:3 8169829 仁寿管理部:36212726 洪雅管理部:37406278 彭山管理部:37631406 青神管理部:38815222 丹棱管理部:37206603 自动语音查询号码:12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