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房产网发布,当你选择了一个房,如果想退有点老火,基于房价的昂贵和住房交易的普遍,“购房后悔权”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在购房这样涉及消费者巨大利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上,设定一个冷静期,给消费者后悔的权利,这种人性化的权利,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进步的产物。
不准悔约,定约了就得按约履行契约,按照财产保障、契约自由和合同履行的古典观念来看,后悔权是不正当的。依法订立合同后只能依法履行合同,否则就得承担毁约责任——比如此次澳大利亚的力拓违约了,就得向中铝支付巨额违约金。订约履约,这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甚至是核心的价值,因为现代人绝大部分的利益,都是在依靠契约的履行中获得稳定预期和安全保障的(工资靠合同,购卖靠合同),它也是现代社会信任彼此的制度基石(凭什么信你,因为有合同)。如果订立的契约可以随意地毁弃的话,可想而知社会将陷入一种怎样的混乱。
然而,“忠实履行契约”也并非完全的价值,它在一些特殊的关系中需要利益的平衡,比如在购房上就是。契约自由关键在关系平等和意思自治,而房产购卖实质上对双方并不平等,房子这种不动产和庞然大物,对财大气粗的房产商只是一桩购卖的事情,一套房子卖不出对他没有什么大的损失——而对许多购房者的意义却不一样,他们是用毕生的积累去购可能住一辈子的房间,也可能是他这辈子的投资。无论从利益和情感上来说,都需要谨慎和安静的决策。从这种利害的对比和利益的衡平来说,赋予消费者以某种后悔权是合宜和正当的。对这样天然不平等的关系,有时候需要一种看似不平等的规定去矫正失衡的强弱以实现实质的平等。
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也是如此,由于房产购卖上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加上现在许多售房者又喜欢以一些欺诈性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不冷静的决策——一般商品上可以苛求消费者自我的理性辨别,而在住房这样交易额巨大的消费上,应该给消费者安静期以允许其后悔。这样并非纵容消费者的非理性,而是承认消费者理性的有限。
定金是不一样的,开发商可以不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