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看好房了购了,产生意外风险怎么办?
意外风险承担,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房屋购卖在合同订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发生灭失的损失由谁来负责承担。房屋购卖过程中发生意外风险的责任负担,按以下原则确定:
1依房屋的权属确定意外风险责任。在购卖房屋过户登记以前,由出卖人承担,登记以后由购受人承担。在商品房购卖法律关系中,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购受人承担。
2依过错确定意外风险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以房屋的权属作为确定房地产购卖意外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但因购受人的原因至使房屋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转移登记的,其房屋意外风险责任的承担应当自约定之日起转移给购受人。在商品房购卖中,购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购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房屋的意外风险由购受人承担的,并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购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些谁都不希望有,但是要提前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