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合同原则:出卖、购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就购受人购购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
提供的照片。
第3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购受人及购受人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各方应在
协商时准备好自己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4条. 项目许可: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
第5条. 土地权属: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购受人
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购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购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
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退房且在购受人没有取回全部房款以前,或不退房,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每天向购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6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购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购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违约金。
第7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较有利于购受人
的标准,本合同较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购受人有权退房;暂不
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购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第8条. 证明责任: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购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问题,在质量问题不能解决前不视为交房。
第9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购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
提供文件,或者在购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购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购受人支付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3部分 房屋面积
第10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11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购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购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
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购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差异:鉴于目前购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
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购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购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
出卖人承担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12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
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盈利性服务,不符合此等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购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购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
对。
第13条. 套内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2).面积范围:购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
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求购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4).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购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5).面积费用: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购受人无须为任何增
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变化比例: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
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较有益
于购受人的原则退款,购受人有权选择诸多方案中的一个。
第14条. 使用面积:
(1).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及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现有的出卖人提供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15条. 使用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购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购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误差:购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购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第16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购受人的购购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平方米的露台之恒久使用权交付给购受人,购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17条. 变化通知:房屋室内任何长度或高度尺寸的变化均为合同的变更;面积变化时,
出卖人应当于变化3日内书面通知购受人,如果购受人不同意上述变化,则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于3日内退还全部已经支付的房款;购受人也可暂不解除本合同,要求出卖人按
原合同交付房屋,出卖人不能按照原合同交付的,则每天向购受人支付千分之一违约金直到合同解除。
第18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细节尺寸应当说明,经过测量的应当
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报告,使购受人有权可以获得准确的详细内
容。
第19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资格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
第20条. 面积核实:购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购的米尺即可进行测量。
第21条. 面积自测:购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
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购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第22条. 测量方法:购受人在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
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较终决定,在此以前购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较有益于购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23条. 通知到场:当购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应当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者传真,购受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出卖人不到场的,有两人以上证明,
购受人即可进行测量。
这些合同注意事项都是在签合同的时候要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