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房产网发布,怎么看物业管理办法。1.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2010年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项目,直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或者在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三个月之内,所有的物业服务责任都必须由开发商承担,这也意味着,业主在这期间不用承担物业费,开发商不仅要支付期间的所有物业费,同时也要把设施设备管理、物业资质审核、物业人员管理等都具体承担起来,而且所有的服务承诺事项都要落实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中。购房人在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出现。
根据规定,开发商要想把前期物业过渡到业主大会,必须经过两道程序:第一,支持业主或者主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只要召集满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便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第二,前期物业必须经过业主或者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委托的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查验,通过评估后,开发商才能把前期物业责任交出,由业主大会承接。
《办法》的影响:前期物业的规定捎带手地也打击了开发商的捂盘行为。依新《办法》规定,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而且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才能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新《办法》实施以后,如果再“分期分批”开盘,会让开发商肩上承担的物业费担子更重。
2.小区车库先尽着“自家人’
因为车库使用而发生的业主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也是现在小区内的矛盾焦点之一。《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
3.不得以欠物业费为由停水断电
你欠我费,我就断你的电、停你的水,让你生活不舒服。在新的办法中,这种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招数,被坚决喊停。《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的发票,并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4.新老物业交替有权责
闹得纷纷扬扬的建外SOHO“物业门”,最初的起因就是新老物业在交替时,互相都不愿意退出小区,致使两批工作人员在小区内办公,井然有条的秩序反而
变得一塌糊涂。但是,从2010年10月1日之后,不论以任何借口拖延、拒绝办理物业交接,老物业公司都会被处以责罚。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而新的物业公司,也不得以委任合同作为“钦定诏书”,不能强行接管,否则也将被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让新老物业双方都被套上了“紧摘咒”。
5.物业公司每年定期晒账单
针对一直遭市民异议的“物业服务成本不透明”问题,新《办法》中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一季度公示一次收支预算,在显著位置晒晒自己的账单成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6.业主可请第三方评估物业
《办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七项材料。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据了解,北京市现已具备第三方评估雏形的监理机构已有三家,除了对前期物业服务情况进行查验,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护外,监理机构还可以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其收费标准是否相符,给出评估判断。如果某物业公司被裁定为“价质不符,业主可以持评估报告同企业“讨价还价”。
7.物业重大事项表决“化整为零”,单元业主可自定大修基金使用
方庄某小区曾发生过一个案例.小区有10栋楼,其中一栋楼的电梯坏了,必须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但业主大会却迟迟凑不齐50%的业主进行表决。
《办法》中规定,“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项。该条规定有针对性地方便了公共维修基金的启动。通过这种“化整为零”的方式,能够很快地解决如电梯维修、防水层漏水等具体问题。
8.可以楼层为单位决定物业事项
《办法》规定:新《办法》创新了业主大会表决形式,明确可以以栋、单元、楼层等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物业管理事项。
根据现有的法规中,对于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事项管理都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一般重大事项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像变更物业等重大事项则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方可实现,但由于召集全体业主开会在实际中存在着很多困堆,所以,新《办法》明确了幢、单元、楼层可以共同决定本单位的物业事项,如有需要,单元业主可以自己决定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9.业主可以自管物业
《办法》规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业主可以对小区物业实行自治也是创新的亮点之一。在目前的实际中,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推荐或指定,业主无法进行选择。所以,新《办法》中首次提出,未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如小区园林绿化、环卫、保安等事项,可以通过业主集体授权业主大会单独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合约进行管理。
10.商住分不同物业管理区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在目前的北京住宅市场上,小区下面是底商、上面是住宅,商住混合的现象不在少数,在之前的物业管理规定中,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在物业管理区域上,并没有明确划分。此次出台的新办法中,明确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必须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应该分立开来。
另外,对于开发商应当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要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至60平方米。服务用房应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11.街道乡镇督导业主大会
《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作为备案的材料之一。
依据新规,街道、乡镇必须指派一人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在业主大会运行阶段,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纠纷和矛盾。
至于业主大会的具体启动要求,是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教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另外,在新的《办法》,业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