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在疫情防控中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纾困作用作出了部署。5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明确了具体实施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有关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央国家机关广大缴存单位和干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多便利,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印发了本通知。
二、帮助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2022年底前,企业申请即可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视同正常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不受影响。
缓缴申请材料:企业应提交缓缴申请表和缓缴清册,其中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签字内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留档备查。
缓缴申请方式:企业可就近向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提出申请,倡导企业将申请材料邮寄至经办网点;企业也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扫描件传递至资金中心。
(二)帮助职工缓解住房困难
1.阶段性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限额。2022年底前,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至2000元。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来自全国各地,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较为集中,提高租房提取限额有利于增强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消费能力。
现行的“职工租住公租房、政策性住房或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租房的,可按租房实际出资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执行。
职工可通过资金中心线上业务渠道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个人贷款暂不作逾期处理。2022年底前,职工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未正常偿还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且无须偿还贷款逾期罚息。
三、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一)优化单位汇缴方式
倡导单位采用主动付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主动付款汇缴方式可实现单一账户或多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自动入账。单位采用主动付款方式办理汇缴的,可在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单位版维护付款账户信息,并于每月完成核定后主动发起付款。款项金额与核定金额须一致,未按规定办理的汇款将被退至原付款账户。如付款结算账号发生变更,需在下次汇缴前维护账户信息。
(二)简化北京地区跨中心账户转移手续
资金中心与北京地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共享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职工在北京地区应只有一个处于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职工新开设个人账户时,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自动核验职工缴存信息,职工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封存账户数据及资金自动转移至新缴存账户,原购房、租房提取事项依然有效。历史遗留的封存状态重复账户分批予以合并。
(三)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证明材料
为回应群众反映的“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材料,因账户余额少、办理手续复杂,提取存在不便”问题,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证明材料。发生争议的,由提取人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深化“跨省通办”服务
在资金中心缴存的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确定的“跨省通办”事项,均可通过资金中心线上业务渠道实现“跨省通办”。在异地缴存的职工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可按照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要求,通过资金中心“跨省通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四、畅通线上线下业务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提倡单位和职工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电话咨询。确需到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的,应提前预约、错峰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可同城通办,单位和职工可就近选择低风险区域的业务经办网点办理业务。
五、工作实施
资金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含中央企业)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多年来,资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不断精简办事材料,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体验,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便捷智能的服务。截至目前,已实现25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可网上掌上办理,7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材料可线上开具,职工可在智慧业务大厅通过智慧终端自助办理20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后,资金中心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于2020年2月发布了《关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0〕1号),给予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和职工有力支持。对于本通知,中央国家机关一级单位应发挥系统管理优势,及时传达到系统内单位和职工,实现主动靠前服务,切实保障职工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