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19-06-04 14:06点击数:
东坡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塑造眉山主城区良好的建筑外观风貌,防止擅自改造建筑外观,破坏城市景观行为,切实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眉山市中心城区总体风貌控制性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眉山主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一)加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是规范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行为,确保与周边建筑风格风貌统一协调,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展现眉山古城古韵和新区新貌,传承东坡文化内涵,彰显城市特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适用范围、改造原则、改造内容及改造要求
(二)适用范围。眉山主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观风貌改造。
(三)改造原则。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四)改造内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瓷砖、涂料、彩绘、玻璃幕墙等外维护表面以及墙体、柱子、飞檐、廊檐等附着的建筑构件进行的改造活动。包括成片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整栋楼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
(五)改造要求。建筑外观风貌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眉山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眉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建筑外观风貌改造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2.增加建筑使用面积。
3.侵占公共空间。
4.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5.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
6.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7.空调外机临街裸露。
8.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改造。
9.外墙使用普通涂料。
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外立面改造影响消防安全。
12.增加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的,对原建筑物拆除后进行改建。
三、明确职能职责
(六)职能职责。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涉及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广旅局负责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涉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建筑外观风貌改造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查。
四、严格审查管理
(七)改造申请。对建筑外观风貌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八)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人提出书面改造申请;如由承租人提出改造申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进行外立面改造的书面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2.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
3.提供改造前实景照片。
4.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彩色立面效果图,效果图应采用实景嵌入形式,反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和周边建筑的风格、风貌、色彩等,标明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色彩和材质,效果图均为白天效果图。
5.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还应制作建筑光彩工程设计方案,同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同步建设光彩工程并纳入市政府集中控制系统的承诺书。
(九)审查工作程序。
1.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涉及店招店牌、光彩工程、市容市貌的,申请人应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审查手续。
3.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自然资源局批准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审批手续。
4.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的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五、严格竣工核实
(十)竣工核实。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完工后,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外立面改造项目,申请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核实;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六、强化执法监督
(十一)严格执法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审查通过后6个月内未施工的,审查通过的文件自动失效。对未经审查通过或擅自改变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6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