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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这12种行为被禁止!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19-06-11 23:15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塑造眉山主城区良好的建筑外观风貌,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加强眉山主城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防止擅自改造建筑外观,破坏城市景观行为,切实提升城市形象。 

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以及瓷砖、涂料、彩绘、玻璃幕墙等外维护表面以及墙体、柱子、飞檐、廊檐等附着的建筑构件进行的改造活动。包括成片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整栋楼建筑外观风貌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

《意见》明确提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

2.增加建筑使用面积;

3.侵占公共空间;

4.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5.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

6.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

7.空调外机临街裸露;

8.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改造;

9.外墙使用普通涂料;

10.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外立面改造影响消防安全;

12.增加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的,对原建筑物拆除后进行改建。

《意见》要求,对建筑外观风貌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建筑外观风貌改造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建筑外观风貌改造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观风貌改造方案审查通过后6个月内未施工的,审查通过的文件自动失效。对未经审查通过或擅自改变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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