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针对企业职工医保费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实际,3月6日,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针对符合通知要求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减征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5个月),减征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支付,保障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减征对象
参加眉山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特别注意
其中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征方式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单位缴费部分(不含生育保险)由原费率7.5%调整为3.75%(2020年初单位缴费部分1.5%的减免政策不重复执行)。 对于已经缴纳2020年2、3月医保费的单位及时抵扣处理。
举例说,我市某企业有职工300人,月缴费基数为150万元,企业承担应缴11.25万元。征收比例由原来的7.5%费率减少3.75%后,企业承担部分将少缴费5.6万元。如果2月前已经缴费,则多缴的5.6万元进入待转金,直接充抵下期应缴费。
另外, 继续执行延长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等途径向所在的经办机构报备后,申请缓缴或延长医疗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最迟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