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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推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编辑:msrfccom时间:2023-09-10 12:13点击数: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日前,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模、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如何界定?《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方面,一是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等设施用地;二是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秸秆处理、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渣、皮、糠、麸、核)处理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方面,一是生产设施用地,养殖中畜禽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二是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检验检疫、疫病防治、消洗转运、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如何合理确定?《通知》明确,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方面,直接用于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为种植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方面,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但生猪养殖不受15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用地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在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三点要求。一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备案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严格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土地变更调查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应标注说明原地类。三是严禁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严禁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通知》还对设施农业用地严格规范选址、严格签订协议、严格备案管理、预交复垦(耕)费、印发备案通知、及时上图入库变更、严格规范建设、严格复垦(耕)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明确监管重点、强化动态巡查、建立举报制度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对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不一致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查处措施,进一步理清责任与义务。
 
据悉,《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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