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应坚持以种定养、种养循环、就地消纳的原则,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或依法关停。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严禁规划畜禽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限养区禁止规划畜禽养殖场,限制养殖规模;宜养区根据土地消纳畜禽养殖粪污能力统筹规划畜禽养殖场。
《办法》还明确,按照谁养殖、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养殖场应当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每年1月底前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立环保安全员一人及以上,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日常管理,严禁畜禽养殖废弃物进沟下河。
《办法》还对规范选址、责任落实、规模标准等作出相关规定。
据介绍,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