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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售楼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判购房合同无效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1-04-15 21:31点击数:

眉山房产网发布,现在买房都要签合同。一、那些情况下房屋购卖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 
房屋购卖合同也是一种购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订立房屋购卖合同时存在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二、阁楼产权与房屋产权有何关联,本案两者是否一致?
阁楼民间解释为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的上部空间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阁楼的官方解释为系指建造时利用屋盖空间搭建、符合规定的高度要求(室内净高较高达到2.2米以上)、有固定楼梯、门、窗(含老虎窗、天窗)、实际供人居住的室内建筑物。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阁楼,不计算使用面积,也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我们可以考察阁楼有没有产权的标准是计不计算建筑面积,而阁楼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就是阁楼的层高在2.2米以上,有固定楼梯、门、窗,能供人居住的室内建筑物。如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只能算使用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相应的就没有产权。阁楼产权属于房屋产权的组成部分,阁楼有了产权,能做到产权明晰,便于管理,减少纷争。结合本案金先生的案件看,金先生没有交代55.04平方米的阁楼的层高多少,是不是有固定的楼梯、门窗等关键要素,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没有涉及此部分,不好妄断金先生的阁楼是否能享有产权。
三、本案所指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构成一项重大误解需要同时考察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其构成条件有:1、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错误认识,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须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认识错误。本案中金先生对阁楼认识不太吻合这些对象要求。2、行为人产生的重大误解与订立合同有因果关系。正是因为行为人的错误,才订立了一份违背自己真实表示的合同。如果合同不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就不能按照重大误解的规则来解决合同。本案中,正是因为这一点,法院才驳回了原告金先生的诉讼请求。3、误解应是重大的,如是一般错误认识,不足以造成其不利后果,也就无法用公平原则来衡量,也就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以上条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无法认定为重大误解。
四、开发商楼盘广告所称信息是否可认作合同的一部分?
开发商在报纸、楼书上载明该花园“二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平方米,售价55.8万元”的宣传广告中,对阁楼55.04平方米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金先生是否考虑购购该顶层,及该房屋的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邀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购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房屋情况,在买房前都已经告知后,就需要确认后在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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