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房产发布,你认同父母出资购房,写借条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与合同是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人,受人表示接受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较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蒙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奉劝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与给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
是这样的,买房全靠自己压力太大,父母能帮就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