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威亮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至今未完成2012年1月4日与我局下属机构原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约定回购范围内土地的搬迁腾退义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回购协议所涉及的彭国用(2006)字第15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依法注销,且你公司在该36.836亩宗地外圈占的48.401亩土地未办理过任何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和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你公司并不享有前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原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回购协议约定支付的回购价款已含你公司圈占的48.401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你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将前述圈占的48.401亩土地擅自出租给吴建,并至今未完成前述土地的交地手续,已严重损害了我局及原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前述共计85.273亩土地的搬迁腾退义务并将该土地移交我局;逾期,我局将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
联系人:王鸿鑫
联系电话:028-37610716
眉山市彭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