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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定金、购房款应全部退还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1-06-26 19:53点击数:

发展商与购房人签订认购协议属销售或预售的一个阶段,可以说标志着销售或预售行为的开始,而认购协议中一般都含有购购房屋的项目名称、地理位置、购房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金(包括定金条款)等条款,从内容和形式上符合合同的主要特征,实际上就是一个先期简单的购房合同,发展商在不具备销售或预售资格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经济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因此,发展商在无销售或预保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无效合同收取购房者订金,依法应全部退还给购房者。但在发展商销售或预售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如果认购协议中有定金条款,且在签约同时购房者交纳了定金,则应按法律中对于定金的规定执行,即《民法通则》第89条:“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购房过程中还存在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或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另外,这里还需提及一个概念,这就是在购房过程中除“定金”外,购房人还经常会听到收“订金”,也称“房号预计款”,一般来讲,如果在发展商规定的时间内购房人并未签正式的购房合同,这笔“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合同中出现“订金”一词,一般要综合考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以及当事人在签约时的意思表示,来推定“订金”的真实含义。如果推定的结果是属民法中“定金”的性质,则依法按“定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属预付款的性质,交付一方不履行合同,预付款可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接受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如数将预付款退还给交付一方。购房热线:3850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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