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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里面的楼盘一般建筑面积中不含露台面积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1-05-06 21:16点击数:

眉山房产网发布,建筑面积中不含露台面积,1982年国家经委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条是“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明确规定露台面积不在建筑面积范围内。国家建设部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销售面积计算规则》)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以建筑面积为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再次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的指导地位。
建设部《销售面积计算规则》条明确规定:“本规则适用商品房的销售和产权登记。”因此,本案中商品房销售面积争议,应当依据该规则来判断是非。
《销售面积计算规则》对“建筑面积”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住宅按照《住宅建设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建设设计规范》规定“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记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记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记入使用面积。由此可知,套内使用面积不含露台面积;而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更是与露台无关。所以说,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中不应含有露台的面积是十分明确的。至今,国家从未规定过商品房销售时露台可以计算面积。
1982年国家经委制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条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其中有“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技术层”、“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共八项不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某些开发商利用《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条,即没有明文禁止露台计算在建筑面积内,钻法律空子,自行规定将露台面积按一定比例记入商品房销售面积,这种做法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国家经委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前两条都是采用列举法规定禁止计算在建筑面积内,不能包括以后遇到的所有情况,特别在第三条中明确“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如何“参照上述规则精神”正确解决“露台(晒台)”问题?《天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规定在“不计入建筑面积范围”中含有“屋顶平台及利用下屋房屋屋面的晒台。”(1997年5月20日实施)。即使在此以前,房地产开发商要想把露台面积记入销售面积至少必须征得购房者同意,而不能私自将露台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本案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销售面积中含露台面积。某房地产公司以“销售面积包括露台面积”作借口,为其面积缩水的欺诈行为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合同约定:
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如销售面积与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差别超过销售面积3%时,双方同意以下处理方式: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按照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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