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板:咨询一下,在抚州市区,第一套商品房是商业贷款,已结清贷款。第二套商品房想用公积金贷款,那公积金贷款是按首套房利息算还是按第二套房利息算?这到底是按房子的数量还是按第一次使用公积金算,求告知,谢谢。
官方回复
尊敬的人民网网友:您好!您的留言,领导已交给我们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自住住房套数的认定依据。以借款人及配偶在我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住建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现有住房信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的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为准。
目前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房屋套数作为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一套房利率认定依据。首套按照3.1%的利率执行,二套按照3.575%的利率执行。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建议,请联系市住房公积金,联系电话0794-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