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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收的定义及其与征用的区别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0-06-09 23:33点击数:

眉山房产网发布,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和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之中。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用地需求量很大。当现有国有土地不能满足建设用地需要,而要在原来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时,就需要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再由国家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用于建设。
 
 根据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不能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无权决定将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建设,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形式主要是由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土地征收的定义及其与征用的区别
 土地征收的概念及其与征用的区别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行政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和征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征收是变更被征物的所有权归属,征用只是改变被征物的使用权。通过征收,所有权的变更一般是永久性的,征收使用权一般是临时的、有期限的。2004年《宪法》修改以前,我国立法对征收和征用两种制度没有加以区分,《宪法》、《土地管理法》都把国家依据行政权力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的制度称为征收或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制度,随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应修改。但是,现行一些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仍然将征收和征用两种制度定义混用。未来,应当逐步纠正这种混淆混用的不科学做法。
 
 由子征收必然引起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的变更,而征用仅仅涉及临时的使用权变更,事实上很少涉及房地产市场行为,所以,我们只是在此提及征用的概念,而并不对
它做深入探究。
 
 《物权法》对土地征收制度明确作了规定,并进一步强调了土地征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应当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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