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咨询热线028-38509300
眉山房产网>楼市资讯>楼市快讯>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原则及费用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0-06-09 23:34点击数:

眉山房产网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原则及费用!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概述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概念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对因为土地征收而遭受损失、失去生计的被征土地的权利人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生产、生活安排。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予以必要补偿和妥善安置是保障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规定。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原则
 对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妥善予以补偿安置是保障其合法权益所必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
 (1)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2)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土部已要求为被征地人买于社保。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极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耕地和非耕地)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种类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士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以前规定,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012年12月26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取消了这一上限。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目前在修订取诸上限。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计算征地补偿费用标准的年产值、年产值倍数作了规定。要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要求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统一年产值倍数;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2.土地征收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对被征农民应当根据具体悄况予以妥善安置,使彼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2)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试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3)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4)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归属、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该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娜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贾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并合法分配、使用,才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监督,内部监督是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监督,《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都要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处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的处理程序。该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和充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五)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征地补偿安置的费用就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对于征收土地以后的相关费用规定与《土地管理法》有所不同,该法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外,还规定了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杜会保障费用。《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L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土地征收中要面对并且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衣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法没有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哪些费用,以及应当如何安排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物权法》颁布以前,有的地方政府对于征收土地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己经作了规定。如,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中有对失地农民的杜会保险的规定,200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专门制订了《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另外,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该意见提出要明确保障对象、保障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该意见的规定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该文件只是一份指导意见,需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各地的规定看,被征地农民是否都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哪些社会保障,用于安排这些社会保障的费用的来源等问题,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通常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物权法》颁布后,相关部门也更加强调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2012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该纲要就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规定是“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文件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和完善。
咨询热线
028-38509300
报名参加看房团
  • 姓  名
  • 电  话
报名即可享受免费接机住宿安排! 全程免费,享受独家优惠。

手机or微信扫一扫
眉山楼盘随身带
新盘代理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2015 - 2022 www.msrf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眉山房产网版权所有      蜀ICP备16003580号-1      技术支持:眉山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