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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眉山有没有小区不许业主封阳台呢?

编辑:眉山房产时间:2021-12-21 16:41点击数:

“我想安装封闭阳台,但是物业不同意怎么办?”朱女士说

封闭阳台之争,在很多小区都存在 

要点一 
 
  格式条款不能限制“物权” 
 
  朱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朱女士享有专有所有权。《补充协议》以格式条款禁止封闭阳台,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属无效。封闭阳台本是业主行使“物权”范围内的行为,而物业公司以位阶较低的物业管理权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业主位阶更高的“物权”,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 
 
  要点二 
 
  封闭阳台没损害他人利益 
 
  朱女士封闭阳台符合行使“物权”的正当性要求。她因居住安全、防尘、防噪音的需要封闭阳台,采用的方法已经顾及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而且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方式和结果正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业主从事的行为。 
 
  要点三 
 
  物权高于“整体美观” 
 
  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建筑物和小区外部美观、整体风貌的保护也属法理和通常意义上的正当利益,理应得到维护。这与将阳台封闭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然而利益衡量之下,业主因“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法院] 
 
  3个要点判决物业败诉 
 
 当今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主体的权利冲突也日益加剧,法官在裁判时必须考虑审判结果对于权利保护、社会效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这起案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小区和社会等各方利益的一场博弈。 
 
  朱女士对阳台加以封闭,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房屋部分立面外观,对建筑和小区的整体和谐造成一定影响,但如物业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情况下因此限制她封闭阳台,又会侵犯她的正当权利,两者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住宅是满足人类生存需求的较基本的生活资料,又是满足人类生活质量要求的享受资料,因此,由此派生而来的业主的居住利益,包括住宅不受侵犯、合理利用改造以提供生活质量等权利应当获得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 
 
  而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如何保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只在特定情况下,如处于风景名胜区、城市主干道等,方能凌驾于业主意志之上。因此,就本案而言,依“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的衡量原则,业主基于物权而享有的居住利益比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这样的表层利益等次更高,也更为重大,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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