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购卖中,业主在为套内面积购单的同时,也在为公摊面积购单,然而业主在购购该小区车位时,售楼人员出示的协议文本上却称,除物业管理用房外的其它构筑物,包括体育场所,无论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归开发商所有。这个合理吗?
律师点评:条款明显不公平 应属无效
四川多名律师认为,计入公摊面积的构筑物和建筑物,属于广大业主共同掏钱购了的,其所有权属于广大业主,开发商在合同或协议中将这部分设施的产权说成是自己的,明显行不通,根据《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同时,他们还认为,车位合同中称游泳池、网球场、停车位等设施无论是否纳入商品房建设成本,购受人都同意属于出卖人所有,这样的条款也比较“霸道”。此前,消委会秘书长就曾发表观点认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成本如果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该属广大业主所有,因为商品房建设成本已分摊到广大业主头上。